sundy 2012-10-16 00:01
買中古屋小心 有詐
[color=#000080] 北部最近出現了黑心仲介,以低價買下舊違章建築或中古屋違法加蓋房子,花錢裝潢後,再轉賣給不知情消費者,等到新屋主進住後,驚覺房屋已是待拆除,找仲介索賠也來不及,就眼睜睜看著房子被拆。
李姓男子去年底以960萬元,買下1棟4層樓透天厝,年初一家大小開心入住,沒多久收到縣政府拆除大隊的通知單,稱該屋3、4樓為新違建,要立刻拆除。李家人簡直傻眼全被仲介蒙在鼓裡,由於違法事實明確,目前4樓已被拆除3樓還要自己拆,全家7口全擠在2樓不到13坪的空間裡,李母甚至被拆除聲音嚇到失憶。李男說,仲介實在太可惡了,這些錢是他工作多年的積蓄,另外有跟朋友、銀行借貸,「以後的日子將會很難敖」。
縣議會議長表示,最近接到10多件類似的陳情案,可見這種詐騙手法相當氾濫,居心不良的仲介買下舊違建或中古屋動工擴建,轉賣給不知情的消費者,錢到手後就快閃不見人影,居中的房仲公司也推稱是個人行為不予理賠,讓被害人索償無門。國內的知名房屋仲介說,類似案件偶有所聞,仲介或投資客都是買舊違建,然後花錢裝潢轉賣,增建因為容易被檢舉,提醒民眾購屋時避免受騙,一定要看民國83年前的房屋空照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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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違建與違法加蓋的房屋,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前,明知其瑕疵而隱匿實情未告知買受人,交屋後遭到機關單位通知限期拆除並執行之,而受有訂立買賣契約時所約定之品質損害,並且買4層樓的房屋,結果剩2層樓可使用,很明顯地李男減少了對房屋之通常效用,所以該屋具有物之瑕疵【參照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故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對仲介請求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
另得否主張同法第360條損害賠償請求部分,按仲介明知該屋有違章建築與違法加蓋部分,卻故意不告知李男物之瑕疵,得依該條規定向仲介請求損害賠償。
前述民法第359條之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請求權,與民法第360條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此2者請求權之規定是處於選擇關係屬請求權競合,李男僅得擇一行使權利。因李男的損害已受到填補後,其餘請求權均因目的達成而消滅之故,故為擇一關係。 [/color][/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