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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iouh 2012-10-13 00:37

慣竊報到 北檢內又行竊

[color=navy]  太歲頭上也敢動土!涉竊盜案的男子畢某,昨前往台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向觀護人報到,巧遇許姓觀護人屆齡退休,北檢辦公室請餐廳外送餐點,打算替他歡送慶祝一下,沒想到畢嫌竟將生魚片盤偷走,躲進廁所打算大快朵頤一番,被警網當場逮捕。
  被偷走的生魚片盤要價2千元,警方即時逮人取回,尚未遭畢嫌吃下肚,只是生魚片盤已變成證據,得接受警方拍照蒐證,等到筆錄製作完成再發還時,已是下午2時許,眾人看著退冰已久的生魚片,無人敢舉箸,一名觀護人還打趣詢問員警說:「要不要帶回去煮成魚湯?」
  警方調查,有竊盜前科的41歲男子畢某,因涉竊盜案被法院裁定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昨天中午時分,畢嫌前往台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報到。
  當天許姓觀護人榮退,北檢打算辦個榮退歡送會,畢嫌經過休息室,發現桌上擺放菜餚,竟趁四下無人之際,打開冰箱偷走生魚片盤,塞進手提袋內,還順手偷走一名檢察官的精品名牌帽。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b][u]刑法第320條[/u][/b]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olor]

[color=royalblue]◎[b]告訴乃論之罪[/b]: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127條之瀆職罪。[/color]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color=royalblue]◎[b]如何區分侵佔罪與竊盜罪之不同[/b]?
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而竊盜罪則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的結果而來。兩罪的構成要件相異,絕非可同時成立。[/color]

竊盜之行為模式乃須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以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竊盜罪之著手,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

於本案新聞畢男之行為,僅為一時貪念所萌生之意念,而偷竊許姓觀護人生魚片盤和檢察官的精品名牌帽,畢男先前已因竊盜案遭法辦,沒想到並未受到教訓又故技重施,畢男行為真是讓人不屑一顧![/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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