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iouh 2012-10-13 00:37
借款當聘金 兒女不來電親家變債主
[color=navy] 新北市一名蔡姓婦人,因為缺錢急需週轉,向曾姓夫妻借了6百多萬,並同意讓氣質出眾的女兒和對方的兒子交往,雙方約定2人若順利結婚,這筆金額就當作是聘金。無奈兩人互不來電,蔡女還不出錢,兩家翻臉,曾家怒告對方詐欺,連蔡家女兒也成被告。檢方審理後認為,男女交往本應尊重其意願,這類約定不合民情,全案不起訴。
因為缺錢而向曾家界前的蔡姓婦人,原本從事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多年前蔡婦因為賣保險給曾姓夫妻,雙方因此熟識還成為好朋友,並且還常出遊聚餐。但蔡婦(48歲)在前年因涉及侵占保費和擅改客戶保單解約私吞被起訴,因此急需籌錢和解。曾男得知兒子和蔡婦女兒年經相仿,提議如果雙方兒女在3年內訂婚,便同意付5百萬聘金,還可借3百萬給蔡女應急,但雙方若未能成親家,蔡婦不但要還錢,還得外加3.5%的利息。
蔡婦同意曾男提議,前年國慶日帶著女兒到曾家作客,讓曾男兒子和自己女兒首度見面。曾男便提出兩人訂婚的提議,但蔡婦女兒認為兩人才初次見面,談訂婚還太早,因此表明先從朋友做起。曾家見「準媳婦」感到相當滿意,當場便和蔡婦談妥借款轉聘金的細節,到去年7月止,一共付了6百多萬。
無奈雙方兒女互動不多,彼此互不來電,曾男懷疑兩人情事發展不順是蔡婦作梗,因此和對方理論,怒告蔡婦一家詐欺取財。法院審理後蔡婦極力喊冤,蔡婦女兒也表示當時並無和對方兒子結婚的想法。板橋地檢署認為雙方簽署的協議不符常理,因此判決全案不起訴。
[color=blue][b]法律教[/b][b]室[/b]:
契約行為上,認為只要雙方願意,基於契約自由,應不會有法律爭議。事實不然,必須要考慮到社會觀感、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否則將影響社會基本價值和倫理結構。
[color=darkred][u]憲法第22條[/u]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u]民法第72條[/u],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color]
什麼是「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講起來很空洞,大致指社會一般秩序要求和一般國民道德觀念;兩句相輔相成,構成綿密的法律網,實務上也兩者並用。只不過,社會思想、制度會改變,工商社會發展內涵也會跟著調整。
大法官釋字第362號
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相婚之自由。此種自由,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受保障。
[color=royalblue]◎[b]那種契約的訂定違反公序良俗[/b]?
1、用老婆抵債務 想都別想
先生欠債60萬,無力償還,對方債主貪圖他太太的美色,於是約定如果發生十次關係,債務就可抵銷。這樣的契約違反善良風俗,契約無效。
2、結婚必須辭職 沒這回事
工商社會,有小公司或地方金融機構,常發生員工任職時必須預立一張「結婚必須辭職」的契約,但這種契約顯然違反兩性平等的原則,根本無效。又如工程採購案,因為競爭激烈,廠商互相串聯,以違標方式標下工程,也違反公平觀念,不正當,屬「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採購法也有處罰規定。
3、又如,夫妻怕另一方虐待或遺棄,就訂「離婚契約」,也是無效。
現在有人主張訂「婚姻契約」,結婚十年後視雙方滿意度再「續約」,這在法律上也頗有爭議。也有協議離婚者,為了限制太太的自由,給她100萬,言明如果再婚就得歸還,這也是用違反善良風俗的方法來約定給付金錢,後來女方再婚,法院判定男方不能請求返還金錢。[/color]
上述這類違背常理的契約,都有其不良的動機和目的,訂約人本身應該也了解這種契約有問題,結果「無效」也不致意外。在大法官釋字第362號中述明憲法第22條中賦予人民有婚姻自由權,不是他人可以任意決定的,因此本案中雙方簽署的協議違反了憲法第22條規定,為無效。[/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