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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wang 2012-10-7 02:01

Tatto店薪糾紛 老闆員工互賠錢

台北市西門町一間知名紋身店的女員工被老闆控告無故離職,還在臉書PO文損害店譽,因此提告要求女員工賠錢,女員工則是反控老闆壓榨勞工,合約違反勞基法。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女員工確實違約,判決要賠償十萬兩千元,至於老闆確實沒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以及最後一個月的薪資,判決要賠償十萬九千元。

(潘千詩報導)

這名女員工畢業於於國立大學美術系,判決書指出,女員工為多方學習體驗與美術相關的紋身經驗,於民國99年10月應徵進入西門町知名的tattoo工作室,經兩個月的學習與適應,雙方於同年底簽下兩年的工作合約。但女員工作了約一年後指控,工作室並沒有經濟部工商登記,員工皆無享有勞、健保、基本工資為八千又沒有加班費,而且工時長達13小時,導致深夜沒有交通工具回家,就連平日感冒發燒、懷孕生理不適都不得請假,工作環境充滿煙味,老闆上班時口出穢言,女員工決定離職卻沒有獲得老闆同意,當月薪水也沒拿到。女員工不滿被壓榨,想離職卻被威脅要賠償150萬,至於老闆則不滿對方違約,最後演變成雙方互告。


台北地院審理時,老闆主張,員工上班遲到次數高達30次,離職前也沒有在三個月前提出書面預告,合約有明文記載,對方都違約,而且無故離職後還在臉書發表損害工作室名譽的言論。女員工主張,合約內容全以資方利益而設定,違反勞基法,而且雙方簽約後只有一份合約由老闆保留,所以自己根本不知道契約內容。法院審酌雙方提出的證據,認為雙方均為一部分有理由、一部分沒理由,判決女員工要賠償老闆10萬2000元,老闆則要賠償女員工10萬9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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