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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s 2012-10-5 00:00

乾姑姑男友狠虐 5月大男嬰被斷手腳打凹頭

竟將男嬰的四肢當成筷子般,硬生生地折斷、扭斷,還抱胸擠斷男嬰的肋骨,真是喪盡天良,形同畜牲!
[color=royalblue]失業爸 託乾姊全天顧子[/color]
  桃園市余姓男子失業在家,無力同時照料2名小孩,委託乾姊周女照料僅5個月大的男嬰,周女的柯姓同居男友竟扭、折斷男嬰四肢,甚至殘忍擠壓男嬰的脆弱肋骨,連頭骨也打凹,無法言語的小生命獨自與死神搏鬥,苟延殘喘了4天,前晚深夜昏迷被送醫已無呼吸心跳,醫師以強心針救回性命,但昏迷指數只有3,昨緊急轉送林口長庚醫院加護病房,正和死神拔河。
  檢警調查時,目睹男嬰小小身軀被施酷刑的慘狀,無不氣憤填膺,男嬰的父母眼見愛子慘狀,無法置信竟然有人如此虐待小嬰兒。
[color=royalblue]情侶吵錢 嬰被當出氣筒[/color]
  警方指出,余姓男嬰的母親打工維持全家家計,失業的余男須照料男嬰及2歲小孩,上月29日蘇拉颱風來臨前夕,余男委託乾姊周女幫忙24小時全天候照顧男嬰。
  前晚10點多,周女發現男嬰身上瘀青變大、嘴唇發白,與同居的柯姓男友(24歲)急忙將男嬰送醫,抱男嬰下樓時巧遇巡邏警車,由警車護送聖保祿醫院急救,但男嬰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醫師施以強心針才救回一命,昨天中午轉送林口長庚醫院急救。
  醫師診斷發現,男嬰手腳四肢全數骨折,肋骨也有骨折,且頭骨破裂致腦部傷害,身上有多處新舊瘀傷,警方懷疑男嬰遭虐,報請桃園地檢署偵辦,由婦幼專組檢察官梁光宗指揮偵辦。
  檢警懷疑周女的同居人柯姓男子虐嬰,昨天傍晚突破2人心防,柯男供稱,他靠打零工為生,周女無業,2人租屋同居。1日晚間,他與女友因錢問題吵架,男嬰在旁哭鬧,他一時氣憤,先抓起男嬰兩隻手使勁扭斷,男嬰哭更兇,他更火大,再抓起男嬰的腳折斷,最後用力環抱男嬰,用力擠壓使他的肋骨也骨折。前晚他心情又不爽,動手毆擊男嬰頭部,至晚間近10點,女友發現男嬰奄奄一息,才送醫急救。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上殺人與傷害罪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以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殺人未遂;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為傷害罪,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祗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不同而已。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及部位,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人犯意之唯一標準,但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部位,及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104號判例、87年度臺上字第4494號判決要旨參考);又按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實施加害時,有無殺意為斷,不能因與被害人無深仇大恨,即認無殺人之故意;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雖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至其殺意之有無,雖不以兇器之種類及傷痕之多少等,為絕對之認定標準,但加害人下手之部位、用力之程度,仍非不可藉為判斷有無殺意之心證依據(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6585號、84年度臺上字第3179號、87年度臺上字第3123號判決要旨參照)。

新聞中柯男扭、折斷男嬰的四肢,甚至殘忍擠壓男嬰的脆弱肋骨,連頭骨也打凹;身上有多處新舊瘀傷,猜測男嬰受虐已有一段時間。柯男係具有一般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其對自己對待男嬰之方式,極可能造成小男嬰死亡之結果,自無不知之理,其仍決意為之,倘造成小男嬰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其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自屬明顯,桃園地檢署應以殺人未遂罪以予起訴。[/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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