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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k20009 2012-10-4 00:03

憑著〝鳥〞特徵起訴

[color=navy]  桃園縣李工程商,在外遇後竟把照片儲存至電腦內,後來妻子不小心發現,雖然畫面中僅有女性的面容,但男方卻僅有露出下半身,亦沒有看見臉部,但李妻則從性器官特徵與先生有手術過的疤痕,進一步求證為先生劈腿的事實,案經桃園地檢署當庭勘驗李男下體與特徵相符後,予以起訴追究刑責。
  調查時發現,因李男近一年經常晚歸或不回家,就算回家還是以「太累了」為由進而睡在沙發,不與妻子同房,以及手機及電話費都暴增,妻子沈女於是懷疑先生外遇。就在二個多月前,沈女意外發現在先生的電腦中,有多張男女親熱的照片,其中女性的容貌相當清楚,並有女性個人平躺在床上的裸照、女性幫忙口交、胸部、私處特寫及交歡的鏡頭等,但男性僅有下半身的鏡頭。不過沈女卻憑著先生性器官的尺寸與紅點、腹部有手術後留下的刀疤、大腿和腹部擁有濃密的毛髮等特徵,進而確認先生。為了李男認罪,檢察官當庭要求法警帶著李男至廁所勘驗特徵,經過多方比對與李妻所陳述的情形及特徵後,確認無誤,李男才承認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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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目前實務仍是採進入說,故上述李男僅有被其妻沈女,發現猥褻的照片,但並沒有性交進入說的照片,惟最後被認定李男有通姦罪的事實,仍是照片上男子的特徵與當庭被勘驗時相符,以致李男無法否認與該女通姦事實,故最終自白坦承犯行。另外,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是以未來法院仍需再調查其他物證等因素,以李男的犯行。

設若地檢署檢察官僅有口交、性器官特徵、女性胸部等不雅照片,按實務見解仍無法成立通姦罪,但是少數實務見解則不以有性交為原則,僅需要口或手而為性交行為時,並有其他物證(如衛生紙、精蟲等等),即得成就本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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