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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u 2012-9-27 00:18

夢遊行竊 有罪

[color=navy]  服用安眠藥精神意識不清楚,行為失控的黃姓女子,竟然夢遊走去住家附近的商家偷拿粉餅。被發覺經店家報案後,於警訊時,辯稱因吃安眠藥才會夢遊,所以做了什麼事自己是不知情的。黃女因感情受創,憂慮不安造成有憂鬱症情狀,致晚上失眠就長期服用安眠藥幫助入眠,導致夢遊行竊,經檢方函請療養院鑑定黃女精神狀況,報告指出黃女符合安眠藥物成癮性、有低落性情感疾病,會降低辨識能力導致偏差行為。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法官認為黃女明知亦可預見服用藥物後,導致意識障礙行為將會失去控制,可預知如此情況,仍然服用藥物而造成夢遊偷竊,並不能免除該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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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用藥物導致精神意識不清楚、障礙等情狀,以致發生違法行為,行為人是否可藉此理由免除刑事責任呢?依刑法規定不罰事由有:一、刑法第12條第1項不是出於故意或者是過失的話,不罰。二、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所指示之行為不罰、同法第21條第2項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同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同法第23條正當防衛不罰;同法第24條緊急避難不罰。三、阻卻罪則事由: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欠缺辨識能力之行為者,不罰。另有第26條行為結果無從發生犯罪的結果,且不具危險性的話,亦是不罰。

  該案件犯罪行為人黃女以自己服用藥物並不知道有偷竊的行為結果抗辯之,但是審理法官卻不採納,理由是明知也可預見自己服用安眠藥物後,會導致精神障礙,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卻仍是服用藥物,造成之結果,為有認識之過失同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不是故意,但是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無法阻卻同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之成立。[/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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