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ok0080 2012-9-22 00:04
衣有異味 退貨遭拒嗆聲 穿過PO網 賣家搜索揭穿
真是惡人先告狀!台中市的張姓女子將網路上所購之衣物退貨,賣家以其吊牌已剪下且服飾有異味而拒絕,張女在網路上大罵對方,並揚言向媒體爆料;而賣家在網路上搜尋,發現張女曾穿著此衣物和友人到牛排館吃飯並拍照留念,控告她恐嚇及誹謗,法官審理時,張女認罪並與對方達成和解,被判刑2月、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張姓女子是在去年3月12日在網路上向賣家商店購買5件衣物,在3月15日收到貨品,但她在3月底以「與想像不符」為由,將5件衣物退貨。賣家檢視退回之衣物,發現服飾有異味及棉絮,並已拆除吊牌,因而拒絕其退貨。
穿該衣上牛排館留影PO網
張女不滿商家的態度,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PTT)留言板上大罵對方,指控其販賣二手衣,並揚言將持續讓此「惡行」在PTT曝光,還要向消基會、消費者服務中心指控,把此事爆料給媒體得知,讓電視和報紙來報導。
網路商店的王姓負責人在網路上搜索,發現張女在3月19日的生日當天曾穿著所購買的「貴族系可拆毛領圖騰金扣毛呢短大衣」(價格為1080元),和男友一起到牛排館吃飯,2人拍照留念並上傳到張女的「無名相簿」網站內。在取得證據下,王姓負責人控告張女涉嫌恐嚇及加重誹謗,檢方偵辦後將她起訴。
被控恐嚇判刑2月緩刑2年
法官審理時,張女在罪證確鑿下無法辯解,只好坦承犯罪與檢方展開認罪協商,並和I-sTyLe商店的王姓負責人達成和解,主動在PTT上刊登道歉啟事。
雖然誹謗部份因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但張女涉及恐嚇業者部份為公訴罪,無法撤回告訴,最後法官判處她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b]恐嚇[/b]
刑法上所謂恐嚇,是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而此條文所謂至生危害於安全,是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於被害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b]毀謗[/b]
只要是謾罵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以書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可視為加重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b]告訴乃論之罪和非告訴乃論之罪有何不同?[/b]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有告訴權人之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開始偵查,告訴本身即為訴追條件。
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則僅為偵查之開端,雖未經告訴,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仍得依職權進行偵查。前者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後者沒有。而各種犯罪行為究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可從法律條文規定得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即規定,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
在本新聞中張女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PTT)留言板上指控I-sTyLe業者販賣二手衣,並揚言將持續讓此「惡行」在PTT曝光,還要向消基會、消費者服務中心指控,把此事爆料給媒體得知,讓電視和報紙來報導,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後誹謗罪因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但恐嚇罪為公訴罪,無法撤回告訴,因此法官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