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ok0080 2012-9-22 00:04
最牛的被害人 瞞警匯款 痴漢被剝皮千萬
「拜託救救我外甥女!」桃園朱姓商人今年二月間向警方報案求援,卻說不出外甥女姓名;警追問後,拆穿朱被兩岸剝皮酒店詐欺的騙局。刑事局昨天逮捕嫌犯王志男兄弟,竟發現朱某在報案後仍繼續匯款給詐騙集團,一年多來匯款卅多次,共一千三百萬元,堪稱史上最牛的被害人。
五十一歲的朱姓男子,家境富裕,兒子當醫生,報案時由桃園搭火車轉捷運,一身邋遢,穿著一雙破皮鞋,看不出是有錢人,他為了籌錢救美眉,還向地下錢莊借貸。
朱某說,九十九年九月接到花名「安安」的酒店小姐來電,邀他到北市漢中街一家酒店消費;對方之後稱遭酒店幹部控制或積欠公司債務,苦苦哀求幫忙,他信以為真,陸續匯款數十萬到數千元。
這段期間,他沒看過安安,只和坐檯小姐和安安在電話裡聊天約會,反倒是酒店女會計雖然上了年紀、風韻猶存,主動邀約他發生關係,兩人交易兩次共付了十萬元。
今年二月,安安稱遭到控制,他心急之餘,決定找警方幫忙救人。不過,警方聽完故事後,當場戳破朱的春夢,朱才知道中了剝皮酒店的詐騙圈套。
沒想到,朱執迷不悟,報案當晚開始匯錢,又匯款十多筆,還欺瞞員警,直到昨天警方查扣嫌犯帳冊,才發現朱這段期間根本不聽勸,一再匯款,九月一日剛匯三千元,簡直是詐騙集團最肥的冤大頭。
警方查出,該集團化名為「安安」、「沈麗芳」、「崔美琪」、「嚴小路」、「邱小倩」、「蘇天愛」等酒店小姐,於境外機房打電話給被害人洗腦,酒店後來也關門,改採不設據點、打游擊手法行騙。
警方根據匯款帳戶追出卅三歲的王志男、王志龍兄弟涉有重嫌,查出他們以洗車場為掩護,指揮車手提款後,洗錢到大陸。昨前往搜索,起出現金五十八萬多元,並在王嫌電腦帳冊資料發現,他從去年開始犯案,經手詐騙不法款項高達六千多萬元,從中獲利八百萬元。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u]刑法第339條[/u]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color]
刑法上所為詐術,是指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使他人陷於錯誤,即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為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color=royalblue]◎詐欺罪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1)施用詐術:
除積極之作為外,例如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譬如刻意隱瞞事實,阻撓他人得知真相…,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銀樓櫥窗擺設著真金及鍍金的飾品,顧客表示要購買該鍍金的那一個,點主卻以真金的價錢賣出等等。
(2)受騙者陷於錯誤:
謂「錯誤」係指,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之事件或狀態,若是單純之毫無所知而無具體之錯誤想像,就不屬於錯誤。
(3)處分財產:
被騙者被騙後要有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予行為人,始成立本罪。
(4)財產損失:
受騙者必須於被騙後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之物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但該財產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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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案件,「安安」的酒店女子利用朱先生同情心,稱遭酒店幹部控制或積欠公司債務,使得朱男陷於錯誤持續性的提供金錢給安安。在報案後員警拆穿了詐騙集團的騙局,沒想到,朱男還是執迷不悟,又瞞著員警陸續匯款,在集團被偵破後才真正滅了朱男的美夢。[/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