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ok0080 2012-9-22 00:03
破壞法拍屋 裁定管收
[color=navy] 江姓男子因背負債務其名下一棟透天住宅房屋,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在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拍定,當法官要進行點交時江某因故要求展延,法院也准予聲請展延。直至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到現場進行點交時,發現人去樓空,而且該法拍屋整棟1到4樓全遭嚴重破壞,根本無法點交。詢問鄰居後才知道昨晚就有聽到陣陣的敲打吵雜的聲音。
不滿自己的房子被法拍,大肆破壞之後江某與太太就逃到女兒家裡躲起來。待法院發出拘提命令,搜尋到其女兒住家,經通知也不願開門面對執法人員,還得麻煩法院書記官及警察動用鎖匠開鎖,才拘提到江某。法院對這名惡劣的屋主裁定管收,並且帶他到現場進行遭破壞後之房屋受損部份鑑定評估,使拍定人為求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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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拍而心有不甘的江某,竟然在房子要點交的前一晚對房子大肆破壞,以致隔天法官要進行點交時,發現整棟房屋嚴重被破壞的傷痕累累,根本無法進行點交而屋主人也不知去向。經查,前一晚屋主江某就已蓄意破壞該點交房屋之意圖,並著手破壞該點交房屋,由鄰居指證得知。因江某逃的無影無蹤,又故意破壞拍賣物受有損害,具有惡性重大之行為,故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1條:「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經法院詢問債務人認為江某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性卻故意不履行,而且有逃匿之情狀,認為有管收之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管收。
結論,法官在裁定管收與否時,除要符合強制執行管收要件之外,更須審核債務人是否惡性重大論,因管收是涉及當事人之人身自由,為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所保護範圍,於管收審問程序中,應賦予當事人到場陳述之機會,此為必要之正當程序,方能符合憲法意旨。[/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