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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ilee 2012-9-14 00:28

夫與前妻上演「春宮秀」妻開檔案險從椅跌落

[color=navy]  一名男子與前妻在30年前離婚後,過了14年後再另娶一名女子為妻。男原本與現任妻子感情生活幸福美滿,人人稱羨,但他卻又和前妻舊情復燃,兩人甚至還在男子公司的倉庫內偷情,激情的性愛過程全被倉庫內的監視錄影器拍下。妻子意外發現後,怒告兩人通姦,遭到地檢署起訴。
  這起男子與前妻「舊情復燃」,兩人偷情嘿咻的畫面被現任妻子發現,因而怒告兩人通姦的案件,發生在屏東縣。一名陳姓男子(53歲)在民國67年與葉姓女子結婚,兩人在71年協議離婚後,陳男在85年另娶吳姓女子為妻,兩人婚後在屏東縣經商,陳男之後事業有成,與妻子生活幸福美滿。
  陳男原本擁有美滿的家庭,不料卻又與前妻舊情復燃,兩人私下瞞著吳女暗通款取,甚至還在99年6月期間,陳、葉兩人在陳的公司倉庫內偷情,兩人「天雷勾動地火」大演「春空秀」。但倉庫內裝有監視器,兩人的性愛畫面全都被拍了下來,陳男事後將這畫面拷貝收藏。
  吳女某天發現丈夫有一個隨身碟,一時感到好奇而插入電腦打開檔案,結果一看差點昏倒,裡面竟然是丈夫和前妻「嘿咻」的畫面。吳女頓時大怒,怒告丈夫與葉女通姦。屏東地院審理後,檢視隨身碟的性愛畫面,並確認陳、葉兩人發生的偷情的時間,認定兩人罪證確鑿,21日將兩人起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期間】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的!
以通姦罪為例。通姦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亦即,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而追訴權時效則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通姦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

《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很嚴,通常須證明配偶與他人有性器官接合,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但這種性愛的直接證據不太容易拍到或取得,一般認為應該構成通姦的案例,都因為缺乏直接證據獲判無罪。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刑法並未規範。

[color=royalblue]關於「抓姦」應注意的事項:
1.合法範圍內,在自家裝設針孔或錄音筆錄下配偶與第三者性交過程。
2.應找警方陪同抓姦,讓警方成為見證者,增加蒐證可信度。
3.在警方面前取得通姦雙方的衣物、垃圾桶內衛生紙、保險套等證物存證。
4.攜帶照相機、錄音機,透過影音蒐集當控告證據。
5.蒐集偷腥物證,如曖昧簡訊、信件,或自拍性愛照片等。
6.取得相關通姦證據,務必在6個月期限內提告。[/color]

罪之成立,在於陳男當與前妻對象之行為,侵害到吳女的婚姻權益,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其實在許多國家愛情不算犯罪,並無通姦罪之規定,但是在台灣,因為要保障家庭的觀念,必須訂立此法來維護家庭的根本,且通姦罪並無具體侵害到另一伴的權益,所以許多法界人士也認為,台灣應該要針對通姦罪除罪化。但是民事上的精神損失與無形的痛苦,筆者認為還是必須保留告訴之空間。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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