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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pck 2012-9-12 00:55

指對手蓋違建 前立委判賠

前立委陳進丁製作選舉文宣,指對手陳秀卿在古蹟內偷蓋房子;陳女提起訴訟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判陳男賠償新台幣160萬元。

陳秀卿提起訴訟後於去年死亡,由配偶及子女承受訴訟。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秀卿與陳進丁都是民國97年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彰化縣第1選區的候選人。陳進丁於選舉期間製作文宣,指陳秀卿在國家一級古蹟內偷蓋房子。

陳秀卿主張,陳進丁所指建物坐落的土地是她先生向國有財產局彰化分處承租土地後,依法申請建照、完工後由彰化縣政府依法核發使用執照,她並無在古蹟保存區擅蓋房屋。

陳秀卿認為候選人對競爭者的負面攻詰言論應受最嚴格的審查,她認為名譽遭無理毀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300萬元;法院一審判陳秀卿敗訴。

陳進丁則主張,立委在憲法層次上有言論免責權,若對立委的言論自由限制採「最嚴格」的審查,則阻擋監督政府、為民發聲的機制。另外,他是依當時的客觀資料提出合理懷疑的主觀評論意見,不是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二審審理認為,陳進丁未盡查證義務,貿然指控競爭對手陳秀卿興建「一間超級特權違建」。審酌陳進丁犯後否認應負侵權責任也未對陳秀卿道歉等,判他賠償16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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