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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rtyo 2012-9-5 00:14

惡作劇電話判賠10萬元

[color=navy]台北縣包子店老闆,因為生意糾紛,一連六天打電話給上游食品行,但電話通了又不說話只應了一聲就被掛斷,沒多久,同樣的電話又打來,惡作劇電話連打六天,周小姐被搞得精神緊繃,還罹患了緊張症,得看醫生吃藥才能過日子。
  且讓周小姐不能工作,店裡面因為電話總是佔線,生意也沒辦法做,她忍無可忍報警處理,調出通聯紀錄,才知道原來是下游一家包子店的女店員,因為生意上的問題,刻意惡作劇。法官審理過後,認為被告不法侵害屬實,但考慮經濟狀況,最後判賠精神損失十萬元新台幣,創下因為打電話騷擾,被法律處罰的司法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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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告連續六天的惡作劇電話導致被害人精神緊繃罹患緊張症,須看醫生吃藥。不僅使被害人無法工作且店內因電話佔線而無法做生意。此時被害人得以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被告請求看醫生及無法工作的賠償費用。

  另被害人可依民法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使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無法工作及店內無法做生意的損失。[/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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