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abs88 2012-8-31 00:17
替代役男發曖昧簡訊挨告
曾姓男子三年前服替代役時,與該單位陳姓員工妻子過從甚密,兩人雖年差十四歲,仍不畏壓力談起不倫姐弟戀。日後陳妻攜子離家不歸,陳某懷疑曾某從中作梗,遂拿出「誰叫你是我的老婆呢!」等簡訊翻拍照片,控告曾某和誘罪。
陳妻證詞表示與丈夫感情早就破裂。陳妻說,前年三月間與丈夫大吵一架後不想面對丈夫,帶著一雙兒子返回娘家,全程出於自願並非受曾某引誘,離家期間也未曾與曾某同居。
檢方認為,這些簡訊文字雖然曖昧,但無法證明曾某與陳妻曾發生性關係,也難以推斷曾某在引誘陳妻離家時就有姦淫意圖,簡訊內容更無誘拐陳妻脫離家庭的訊息,陳某事後撤回告訴加上檢方以犯罪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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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40條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論以和誘罪論。和誘意指得被誘人同意,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須具備明知有其配偶、具有惡意的私圖並置使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成立要件。
新聞中陳妻為回娘家居住,且曾男並無和誘使陳妻離開家庭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意圖。陳男提供的簡訊中雖富含曖昧文字但缺乏慫恿陳妻離開家庭的言語,更無雙方越軌的證明。也就是事實上陳妻並非因為曾男引誘離家且離家後更未與曾男同居,故若陳男以簡訊當證據提告檢方以證據不足難以成立本罪不起訴處分。[/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