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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bs88 2012-8-31 00:16

10年情變 告他詐欺不起訴

田姓女子以為交往10年的情人會是終身伴侶,幫黃姓男友買車還出錢供他開設工廠,最終男友移情別戀與其他女子結婚,仍等不到回心轉意,反告他詐欺。
  被告不否認當時曾交往並論及婚嫁,但否認以結婚為幌子向田女借錢,因兩人感情生變,才另覓對象結婚。他強調工廠是用自己的錢所開設,只曾因週轉不靈而田女獲悉主動借款20萬元,並代付轎車的尾款12萬元及購買一組1萬元的椅子。
  被告庭訊時堅稱,結婚前就還她33萬元,理直氣壯說「我們當時是男女朋友,可以互通有無,絕對沒有用騙術騙她。」檢察官認為男女感情生變所引發的債務糾葛,檢方接受被告「男女朋友可互通有無」之說,不起訴被告,告訴人若認為被告仍有財物未還,可循民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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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第一項的規定須行為人施以詐術,也就是當事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讓相對人誤信行為人的不實資訊為真實而交付金錢或財物。

  此新聞中田女主張因信賴對方將會與自己結婚而拿錢給被告,最終結果卻並非田女所冀望,對於感情付出及金錢上的所受的損害對被告提起告訴。但被告主張當時確實有論及婚嫁,但並無蓄意以此為條件向對方騙取款項,且雙方仍為男女朋友時金錢的「互通有無」為雙方當事人認知下是合理且為正常。並且被告表示當時田女提供週轉金額已有所償還,因此新聞中被告則難以構成刑法上詐術無法成立詐欺罪。

  若田女對於雙方還有財務未清償的部分或許田女可嚐試依民事途徑尋求解決。[/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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