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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t053 2012-8-27 00:26

竊賊盜領保管箱金條 銀行免賠

曾姓女子住家遭竊,竊賊拿印章等物,盜領她保管箱內金條。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銀行依約不需核對開箱人身分,判決免賠。

法院判決指出,曾女住家於去年10月間遭竊賊入侵,隔幾天竊賊拿著曾女的印鑑、保管箱鑰匙到銀行,冒用曾女丈夫名義,偽造簽名,盜領保險箱內35兩黃金金條和家傳金戒指,總價新台幣213萬餘元。

徐姓竊賊案發後被法院依竊盜、偽造文書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曾女認為銀行未盡善管理人的義務,提告求償。

銀行辯稱,兩造間是租賃關係而不是保管關係,依照契約,銀行對曾女存入保險箱的物品不負保管責任,事發時已核對鑰匙和印鑑無誤,沒有義務需核對開箱申請人身分,因此拒賠。

法院審理時,因曾女於言詞辯論時未到場,因此依法採一造辯論。法官認為,銀行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雙方契約,有人持保管箱鑰匙,銀行經核對印鑑相符後就該開箱,銀行沒有義務核對開箱人身分。法官判決曾女敗訴,銀行不須賠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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