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ul 2012-8-26 00:18
景氣不好鞋照偷
台中有一名習慣性竊盜通緝犯,他專挑集中式的住宅,在偷取一般民眾所放在門口的鞋子,就連拖鞋也都不放過,保守估計他所得手的鞋子就已經超過200雙左右,使得多位被害人氣得要請法院重判他教訓一翻。
今年年初小年夜凌晨時,於台中的一棟大樓因晚上沒有保全,故小偷就趁機從6樓頂,循著各家住戶前的鞋櫃,一路往下偷,就連大樓主委的女兒同學,來家中作客,他2千多元的新球鞋亦被偷,害得主委將剛領到的消費券作為賠償。被偷的不只社區主委,就連民眾過年到友人家拜新年,鞋子也被偷走,而最後只好光著腳Y回家。警方追了一個多月,終於逮到該名偷鞋嫌犯,去年他也是因為偷鞋子被依竊盜罪判刑5個月,如今他又再犯案。而他所得手的多雙鞋子,被他變 賣到僅剩2雙,賣價是以1雙1百買給二手市場,不然就是自己擺路邊攤賣贓物,因價格便宜,故銷售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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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環境不好,什麼東西都有人要偷,就連鞋子也不例外,由於上述案件的嫌犯有習慣性偷竊鞋子,並找尋沒有保全警衛的大樓下手,得手之後的鞋子以低價一雙1百脫手,其按刑法第320條普遍竊盜罪 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因嫌犯竊取他人之鞋並將所得之鞋,處分變現即是將他人之動產,納入嫌犯實力支配之下,故與竊盜罪應無不符。另外,因為該名嫌犯有習慣偷竊行為,從上知道去年就有相同的案底,除對於嫌犯處有期徒刑之刑責外,亦得再同法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 之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故得另外處以強制工作處分,以求達到改善嫌犯竊盜的習慣,如法院認為有必須時,亦得再增加強制工作處分的期間。[/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