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ul 2012-8-26 00:18
感情被騙竟被告恐嚇
擔任資訊相關行業的工程師葛姓男子,因發現交往多時的蘇姓女老師早已婚許久,就在蘇女正打算提出分手之際,葛男氣得揚言要將兩人性愛裸照散佈,並恐嚇殺害蘇女,還威脅要蘇交付300萬元分手費,經過警方接獲報案後即逮捕葛男,依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等罪嫌送辦。
經過警方偵訊調查後,25歲的葛姓工程師目前在新竹工作,96年間在台南x化火車站與24歲的蘇姓托兒所女老師邂逅後,兩人開始交往,後因葛男要出國發展於是雙方分手,但這期間仍是藕斷絲連透過網路聯繫。
葛男在97年間返國後,已婚的蘇女竟瞞著先生與葛男再交往,後來蘇女欲結束這段不倫戀,葛男才發現蘇原來是有婚姻關係,所以認為蘇女欺騙他的感情。葛男今年2月15日及17日兩度與蘇女外出,就佯稱表示曾拍下兩人出遊的性愛裸照,如不給付300萬元分手費,就要散佈裸照,同時再告知其夫雙方的姦情,甚至打電話恐嚇要殺蘇女,還開出條件要蘇女「再和他做愛100次」等不平等條件。20日葛男再傳簡訊約她外出,並要求先交付10萬元,蘇女不堪其擾後才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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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15條妨害祕密罪之規定,「[color=darkred]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color]。」其葛男在上述新聞中,僅得向蘇女佯稱有拍攝雙方在出遊時的性愛照片,是否符合以上刑法,則需要觀看是否真的有搜索出雙方的性愛照片或影片等,如果沒有性愛照片或影片,那麼應無法成本上述法條。
次按,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及同法304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關於葛男以掌握有他們雙方的不倫影、照片,如不給付300萬分手費,甚至恐嚇要殺害蘇女,並要將雙方姦情告知蘇女之夫,同時附條件是「再與他做愛」。從上述殺害蘇女之言語,以致有危害生命安全,故應有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至於,是否成立強制罪,從葛男佯稱有不倫影、照片,如不從並有殺害蘇女之事實,即與該法條之強暴、脅迫要件相當,並有迫使蘇女從事無義務之事,故仍有成立強制罪之虞。
另外,同法346條普通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關於葛男以殺害蘇女並恐嚇並需交付300萬分手費之情形,加上客觀事實上葛有發簡訊要求蘇要先交付10萬元,故應有構成立恐嚇罪之虞。[/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