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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ul 2012-8-26 00:17

援交被下藥又被取走財物

有憂鬱症及癲癇症的蔣女,因藉著援交時向男網友,以下藥迷昏並洗劫財物,由於她的手法相當獨特,即將安眠藥咬碎後,先喝一口飲料,再自己以口將摻有藥物的飲料,籍由吸管灌入被害人的飲料中,渾然不覺喝了後,竟在旅館睡了8小時,最後是被服務生叫醒。
  蔣女(25歲、住高雄市)與鍾男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兩人相約某日晚上,在鼎x派出所附近的一家冷飲店碰面,結果蔣女以沒錢給付房租,再與鍾男談妥2500元要性交易,結果買了兩杯奶茶之後,之去賓館。蔣女即請鍾男「要先洗澡」,拿著一杯奶茶進入浴室沐浴,出來後就把插著吸管的奶茶給鍾男喝,結果還沒辦事就睡得不省人事。蔣女見機會就搜刮鍾男身上財物。至次日上午,賓館服務生仍不見鍾退房,擔心是否有問題,就用鑰匙開門進去,發現鍾昏睡在床上,搖了大半天才叫醒他,整起事件才爆發出來。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上述蔣女因為運用與男網友碰面時之機會,在其網友鍾男的飲料下藥,致使鍾無法抗拒並損失財物,按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其蔣女籍由鍾男被藥物迷茫之際,進而偷竊其財物,應有成立偷竊罪之虞。至於按同法325條強奪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因蔣女所用之犯罪手法,仍是以安眠藥方式,使得鍾男在無意識情形下,動產被取走,故與搶奪罪之成立條件應有所差異,而無成立本罪。末按同法第328條強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蔣女仍是以藥物控制鍾男的意識,並有取走財物的情形,故亦有成立本罪之虞。綜上,竊盜罪與強盜罪皆有成立之空間,至於在適用上應依強盜罪較為適當,因為蔣女確實有對鍾男施用藥物及取走財物情形。[/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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