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otcz 2012-8-24 00:40
追索權及再追索權之行使期間有何限制?
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支票之執票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提示支票請求付款日起算,[color=blue]四個月[/color]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支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再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起訴之日起算,[color=blue]二個月[/color]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因此,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應把握前述時效期間,以免逾期時,債務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color=blue]拒絕給付〈清償〉[/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