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otcz 2012-8-24 00:39
網拍賣假包 判賠214萬給LV
[color=navy] 新竹縣一名卅七歲的錢姓女子,在網路上自稱是住在英國養尊處優的少婦,家中有許多用不到的LV皮包,因此委託在台灣的妹妹,將用不到的LV皮包網拍。由於LV皮包在英國的價格比在台灣便宜三成左右,也吸引不少買家匯款購買純英國的LV皮包。不過有網友拿到皮包後,才發現高價買的LV皮包,居然是仿冒品,甚至還有網友匯了款,卻遲遲等不到皮包,一氣之下向法院提告。法官在審理後,依詐欺罪名,判處錢姓女子兩年的有期徒刑。
另外,這起網路上賣仿冒品的消息,也引起LV在台代理商的注意,代理商為了維護商譽,也對錢姓女子提起損害賠償民事告訴,要求被告賠償售出仿冒品平均售價兩萬一千四百多元的五百倍,也就是索賠一千零七十七萬元作為賠償金額。法官審理後,認為以被告犯罪期間約半年,所販售商品的規模、侵害手法及態樣等考量後,認為賠償平均售價的一百倍為合理,因此判處被告應賠償LV公司兩百一十四萬元,並在報紙上刊登判決主文。總計錢姓女子賣仿冒品,不但吃上兩年的刑期,還要賠償兩百多萬元,只能說真的是虧很大。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錢女之行為乃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商標乃企業長期培養累積商譽之表徵,為無體財產權,故有商標法保護之。本件錢女所違反之商標法規定可分為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分述如下:
一、[b]刑事責任方面[/b]:
錢女為進口仿冒皮件,應成立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前條商品係指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其情形共有3款:
第1款「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第2款「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3款「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錢女所販賣之商品自是侵害LV商標權之商品,故錢女之行為將負刑事責任。
二、[b]民事責任方面[/b]:
按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另商標法第63條則規定賠償之計算方式,故受損害之廠商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61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請求宋姓嫌犯賠償其損害。若商譽受損時,亦得依商標法第63條第三項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宋姓嫌犯賠償其損害。
另,賠償額之計算則規定於同法第32條第一項「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第二項「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因此,審判者得以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為其賠償金額,若查獲商品金額超過單價金額1500倍時,則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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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oyalblue]法官審理後,認為以被告犯罪期間約半年,所販售商品的規模、侵害手法及態樣等考量後,認為賠償平均售價的100倍為合理,因此判處被告應賠償LV公司214萬元,並在報紙上刊登判決主文。總計錢姓女子賣仿冒品,不但吃上兩年的刑期,還要賠償200多萬元,只能說真的是虧很大。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