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ual 2012-8-22 00:12
如何面對扶養非親生子女之事實?
[color=navy] 據了解,王姓司機與顏姓女友交往的期間,他受對方惡性欺騙,誤認女友懷有他的小孩,所以趕緊去辦妥結婚登記,在93年3月間喜得一子,王男視為心肝疼愛有加,同時獨自負起扶養與照顧義務。不料,小孩長大王男發現其許多特徵,與妻子的前吳姓醫生男友相似,在問過顏女後,證實小孩是跟前醫生男友所生,王得知4年來,他所有的心血都不是投注在自己的小孩身上,頓時心情跌落谷底,身心嚴重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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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論述的重點除有刑法上妨害家庭、民法上因妨害家庭所衍生之損害賠償及親屬問題,本次論述側重在親屬編,按民法未修訂之前,對於夫、妻與其他第三人所生之子女,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其要件如下:第一、期間,從知道子女出生的那一天起開始計算1年內;第二、否認的主體,夫或妻任何一方皆可提出;第三、否認原因事實,客觀事實上認定及專業鑑定,如夫妻之間並無同居之事實卻有懷孕的情形、夫妻之一方長期離家出走等情事。具備上述要件後,即可透過民事訴訟提否認子女之訴,證明無親屬關係,以免扶養到不是他人的子女,賠了夫人又折兵。
在舊有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法定期間為一年,換言之,倘未於一年內提否認子女之訴,未來就要認同這名子女及負擔扶養等權利義務,故司院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就明白指出民法第1063條,應適時就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有關規定改進,以符憲法子女人格權之意旨,及民法第1063條保護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的立法目的。
立法院於96年5月4日通過,總統於96年5月23日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採納上述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見,其中期間部分,從1年變更為2年;另有關否認之訴的主體部分,則從舊法的「夫妻」放寬到「該名子女」自己亦可以提出;另外,該名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後,還是可以等待至成年20歲後2年內為之。簡言之,上述案件除了夫妻雙方王男與顏女皆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外,子女自己亦可提出否認之訴,而且子女提出的時間點還放寬至成年後2年內。
另外,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1條規定為落日條款,讓已經知道子女並非是自己所生的夫妻,即是在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的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亦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之。為先前錯失讓子女認祖歸宗良機的人,有機會把握前述新法特別放寬的2年期限,所以如果上述王男不想要再照顧該名小孩,應於98年5月23日以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