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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zgerald 2012-8-17 00:19

夫妻之間贈與應返還?

[color=navy]  台X市一對夫妻他們失和、雙方離變,先生指控,他多年來都是他支付的房屋的貸款,故他認為太太是的不當得利應返還,地院法官一審判決,太太在婚前所購買的房屋,仍屬於她的個人債務,就算是在婚後兩人共同住居,房貸亦不應納入婚姻關係中之產財,故剩餘的1百多萬房貸,太太要全數返還給先生。
  洪先生他們一家3口,住在一棟公寓內,房子先前是登記在洪太太名下的,250萬房貸竟是洪先生支付,可是兩人分居後,法庭上洪先生表示:「本來的協議是,每個月的本息由她攤還,後來實際上都是由我的存摺扣繳。」
  洪先生主張250萬是太太向他借的,洪太太則表示房貸是先生要送的她,兩人都提不出有利的證明,法官最後認定,雙方同住時,先生給付房貸是為分擔家計,但他們分居後,就不得有一魚兩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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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上述案件情形,實務上的判決多以認定贈與行為有效較多,進而使得購買房屋的夫或妻之一方,除了背負貸款債務的壓力,後來對方還是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倘有小朋友,則另需要再給付扶養費及教育費,於是對於支出房貸的一方就相當不利。

  依上例洪先生所主張當初為借貸的法律關係,但並無直接證據如本票、支票及借據等證物,惟太太在這一方即表示,當時是先生合意要無償贈與給她的,又加上法院多數會以保護女性及被害者的立場,來思考相似案件,並以此作為判決基礎點。惟本例在雙方皆無法提出有利贈與及借貸的證物,又雙方有分居事實,故洪先生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主張太太在分居後,他所獲得繳交房貸費用仍是不當得利部分應返還。至於雙方共同居住時,先生給付房貸部分,應為生活費上之共同開支。[/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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