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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zgerald 2012-8-17 00:18

無故搜索警方可能觸法

[color=navy]  警察對於法律的認知更應該高於一般人民,就有一件毒品案件,搜索票上的執行對象,明確載明是王姓女子,但王女不在,警方堅持請王女之子開門以便搜索。如果案件有執行上的急迫性,擔心有證物可能會被消毀,那麼警方應會同里長或王女家長一併陪同搜索,以便保護被搜索人及其證物取得的合法性,避免遭質疑栽贓,或貴重物品被順手牽羊等情形。更奇怪的是現場既未搜到關於案件的毒品,但警方還是將不是搜索對象的王姓少年帶走?並取走王家的鑰匙?最後還將王姓少年載到半途請他自行回家?特殊的是,王家在這一次的搜索時,一支百萬鑽錶不翼而飛,而搜索時一位陳姓警備隊員又剛才消失近十分鐘左右,以至讓警方更加難以解釋這一切。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強制處分範疇內,為了給予檢警有取得被告或是犯罪嫌隙人之有利證據,但又不得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原則,所以當檢警欲進行搜索時,原則上皆以令狀搜索,換言之就是要搜索票,方得對人民進行搜索,惟例外時,亦得採取無令狀搜索,其例外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第131條逕行搜索。
  由於上述案件,警方為偵辦對社會造成影響相當深遠的毒品案件,但卻忘記搜索票要向法院聲請,以致當天警方在可疑的情形下,就請王姓犯罪嫌疑人的子女開門,並要求搜查有關毒品證物,但是這已經可能使得員警構成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之規定,加上最特別的是,在員警進內搜索之後,王女家中一個百萬鑽錶遺失,亦會再觸犯同法320條竊盜罪。
在這一起事件中,我們可能看到人民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層面,但是因為毒品案件對於社會負面影響的層次相當深遠,以致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及搜索與人身自由保障應取得適當的平衡點。[/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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