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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otcz 2012-8-15 00:12

恐嚇丁國琳 網友依法送辦

[color=navy] 藝人丁于潔(原名丁國琳)日前因臉書遭人貼上「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充滿恐嚇意味的留言,唯恐女兒遭到傷害,向派出所報案,堅持對留言者以提告。警方循線找到留言的蘇某到案說明,訊後以妨害自由罪嫌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丁國琳上月12日晚間在臉書粉絲團貼文,稱有網友疑似看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竟在她的臉書上留言「對了,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應為再)處理一次」。
  她看了回嗆「你是分不清楚現實跟戲劇嗎?!讓我的朋友們告訴你或是你自己上網查一下,上次恐嚇我的網友有什麼下場!先提醒你∼這是公訴罪!無法撤告!!!」,還嗆按「讚」的網友「你按什麼讚阿?!」
  當時網友們懷疑,「姓白的」是指白冰冰的女兒白曉燕,丁國琳對此曾表示她不多做揣測。到派出所報案後曾說,要藉此告訴大家「你有發言權利,但不能威脅別人」。
  留言恐嚇的蘇某事後還繼續貼文說「希望你不要讓我生氣,不然會發生什麼事我也不知道。如果你堅持提告,我不反對,因為我同樣也有我的想法與作法」。
  警方找到在醫院擔任保全的蘇某,他供稱,在臉書看到和丁國琳合照的女童星小草很可愛,曾替她向諸天神佛祈求平安,不曉得她是不是丁國琳女兒;但因丁常演壞人,怕丁被別人誤會,才留言提醒。
  蘇男向警方表示是無心之過,希望能夠獲得丁國琳的原諒。但因丁國琳報案時堅持提告,警方訊後將蘇男依妨害自由罪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上所謂恐嚇,是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而此條文所謂至生危害於安全,是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於被害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在本新聞中蘇男先在丁女臉書上貼文「對了,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處理一次」,其中對丁女女兒生命安全充滿濃厚威脅意味,蘇男嗣後並無道歉,反而發表了「希望你不要讓我生氣,不然會發生什麼事我也不知道。如果你堅持提告,我不反對,因為我同樣也有我的想法與作法」等言論,更加看的出蘇男並非是無心之過,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應移送偵辦,以懲不法。[/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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