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otcz 2012-8-15 00:11
中頭獎800萬不分老婆 法官判離
[color=navy] 李姓男子中了「今彩五三九」頭獎八百萬元,寧可捐給廟宇四十萬,也不給妻子半毛錢;還要妻子幫他還債,妻子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夫妻禍福與共,李完全漠視妻子感受,顯見夫妻情已薄,判准離婚。
李姓男子昨天不知去向。妻子受訪表示,丈夫中獎後沒有告訴她,而告訴兩個兒子,表示要各分給兒子二百萬元,「結果根本沒有給」。去年丈夫心臟病發住加護病房,她找看護照顧,丈夫出院後依然不顧家庭,她下定決心訴請離婚。
據了解,李妻原在台中市一家學校擔任美容老師,十七年前與李交往結婚。李從事健康食品直銷生意,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丈夫不斷刷卡借錢,用的是她的附卡,她先後幫丈夫償還一千多萬元卡債及其他債務。
五年前,丈夫中了頭彩,扣得稅金實得六百四十萬元,卻不告訴她,她還是從兒子口中得知;她以為丈夫有了錢會幫忙家計,沒想到丈夫寧可捐錢給廟,也不肯分擔一毛錢;家裡要添購家具,送貨付款這天丈夫竟「神隱」。
李開庭承認中頭彩,但辯稱是與曾姓友人合資,他分了三百六十萬元;其中四十萬是曾姓友人要修廟做公益,其餘還了一百多萬元的債,又花一百多萬買輛休旅車,剩下的投資股票輸掉。中彩後有帶子旅遊,不是沒有和家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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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在本案例中李男不顧家庭又使用妻子的附卡刷卡借錢,使妻子前後替他償還一千多萬元,在李男中頭彩後理應善用彩金彌補對妻子的虧欠,但其竟用來買車、投資股票,輕重不分。尤其李僅憑曾姓友人一言,即慨捐四十萬元建廟,寧可帶子同遊卻吝與太太分享,完全漠視太太,顯見已無感情基礎,故法院准以判決離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