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mad 2012-8-12 01:08
炸臭豆腐造成顧客受傷
[color=navy] 在台北某觀光夜市擺小吃攤賣臭豆腐的李姓女子,去年底在小吃攤炸臭豆腐時,被控因一時疏忽、力道過大,導致熱油外濺,噴到正在用餐的游姓女客人,造成被害人眼睛內側燙傷,台北地檢署偵查後,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將李姓女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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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業務過失,係指行為人之過失是基於其在業務上之行為而發生。而業務,即行為人反覆所執行之事務。例如在本案中李姓女子炸臭豆腐之行為,即其業務。
刑法第284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李姓女子是專門炸豆腐的業者,理應注意將炸豆腐放入油鍋時要輕放,尤其攤商在油鍋前方設有桌椅供客人用餐,更應注意力道輕重。故李姓女子因炸臭豆腐造成顧客受傷的行為,除已構成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受傷的游姓女子,另可依照民法規定向李姓女子請求醫藥費及其他得請求損害賠償部分。[/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