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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ley 2012-8-8 01:41

性感裸露旅拍 主辦人認罪

[color=navy]某週刊刊登「色情新寵、互動攝影活春宮直擊」,揭露在中部某汽車旅館進行的「互動式攝影」,收費主辦的歐○先生,被地檢署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在法院認罪協商捐款5萬元,法官依意圖以猥褻行為而營利,判歐○先生送6個月徒刑、緩刑3年。

至於某週刊的報導上架公然販售,地檢署另外分案偵辦涉嫌妨害風化罪,以傳訊此週刊的社長及主編,據了解,偵查已經告一個段落,近期可偵結。

判決書內容為,歐○先生年前某月,利用網路招攬互動式攝影,內容為性感小○到台中作互動式旅拍,並繳交相當費用,至於性感小○最後以不起訴處份。

在招攬網路人士拍攝時,歐○先生在接受報名說明,模特兒是全裸入鏡,且可以任由攝影者調動姿勢,不是一般的拍攝,全程在汽車旅館內,特別又搧情,甚至還會穿著各種情趣內衣、薄紗、丁字褲等特別情趣提升拍攝興致。

在汽車旅館內,模特兒擺出各種姿勢,結果攝影者有人大膽的上前撫摸模特兒胸部,及模仿男女性行為之猥褻動作,模特兒也都沒有拒絕。拍了將近1小時之後,歐○先生說明,因為有肢體動作接觸,必須加收一些金額,大夥玩的正起勁,全部都願意再付錢,甚至其中有一名攝影者也配合全裸演出,最後大夥都放開了,什麼姿勢都出來了,還抓著攝影者的手撫摸胸部,已經像是限制級的影片在拍攝,但是最後攝影者表示,只有拍攝技巧與動作,並無真槍實彈。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歐○先生舉辦此收費活動,可能構成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此活動確實有公然猥褻之行為,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汽車旅館內許多人拍攝,確實構成公然二字;所謂猥褻,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的道德情感,有礙社會風化。且意圖營利,確實不妥。

而週刊的大篇幅報導,可能構成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因此檢方約談此週刊負責人。週刊為了拼業績買氣,不顧社會觀感在封面大篇幅報導此猥褻圖片與文字,且無任何年齡限制標語,非常不妥,相關單位應嚴加查辦。[/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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