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jorie 2012-8-3 00:28
貼耳問妳好嗎 女告陌生男性騷
[color=navy] 台北市有一名潘姓男保險業務員,日前搭乘捷運電扶梯時,向前方妙齡女子搭訕,距離近到幾乎貼在女子耳後輕聲說「小姐妳好」,被女子認為保險員根本是想趁機揩油吃豆腐,憤而控告潘某性騷擾,警方訊後將男子依性騷擾罪嫌移送法辦。
指控性騷擾的25歲潘姓保險業務員出面受訪時大聲喊冤,強調自己絕無侵犯或騷擾對方意圖,一切都是誤會,他只是求好心切,想利用搭乘電扶梯的空檔,趁機拜訪身旁周遭的「潛在客戶」;不過他也承認,站在女子後方打招呼確有不妥,日後他將反省改進。
這起「捷運電扶梯驚魂記」發生在本月12日下午3時許,在某知名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潘姓男子,到新北市中和南勢角拜訪客戶結束後,回程搭乘捷運在台北市捷運西門站下車。潘某由地下3樓搭乘電扶梯前往2樓時,發現前方站著一名妙齡女子,兩人所站僅前後踏階距離,潘某不顧與女子毫不相識,竟由後方彎腰趨前靠近女子,在女子耳後輕呼「小姐妳好」。
據被害女子描述,「一個陌生男子在我耳旁呢喃,我當時只覺渾身起雞皮疙瘩」,回頭發現潘某離她如此的近,幾乎就快貼在她的耳旁,甚至有「他的前胸似乎磨蹭我的後背」的感覺,令她覺得噁心。她對著潘某怒聲喝斥「你是誰?你要做什麼?」頭皮發麻的她,更是嚇得快步往前逃竄。
被害女子直覺受辱,立即向附近執勤的捷運警察求援,警方將潘某帶回偵訊,潘某堅決否認涉案,強調誤會一場;但女子指證歷歷,北市警萬華分局,將潘某依性騷擾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b][u]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u][/b]
[u]「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u] [/color]
性騷擾的廣義解釋,是指一切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且是違背個人意願的,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只要話中帶有性要求、性意味與性別歧視,使聽的人尊嚴受損、感到敵意或被冒犯等不舒服的感受,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亦為有關性騷擾處罰之規定。惟不管何種規定,如何搜證、認定才是實務最重要之課題。
在本案件中雖然潘男只是說「小姐您好」,並不是不當言詞,但談話距離近到幾乎貼在女子耳朵,已經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中陌生人間的分際,使女子感到其有冒犯之意,故向警方提起訴訟。[/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