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jorie 2012-8-3 00:28
15歲女刺青當禮物 家長怒告刺青師
[color=navy] 少女把刺青當作送給自己的畢業禮物,卻害的刺青師因此挨告!在高雄有一位15歲的林姓少女,為了慶祝國中畢業,跑去刺青店在胸口刺了一個圖騰,結果回家被媽媽發現,氣得揚言要對刺青師傅提告傷害;刺青師傅自知當初未取得少女父母同意,確實有疏忽,最後同意清除少女的刺青,賠償醫藥費,雙方才和解。
被告的黃姓刺青師傅,因為當時疏忽,沒有取得少女父母同意,就貿然對少女紋身,雖然警方說少女是自願刺青,家長要告傷害很牽強,但是刺青師傅最後為了跟家長和解,還是同意幫少女清除刺青,白忙一場不說,還得負擔醫藥費,賠了夫人又折兵。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依民法第77條規定:「[u]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u]」。同法第79條規定:「[u]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u]。」也就是說,個案中的刺青業者,應依法律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而契約的成立,必須契約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這也是民法第153條所規定。請人刺青的少女當時只有15歲,滿7歲未滿20歲的人,在民法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這也是民法第77條前段所規定。刺青又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須允許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事項。所以這位未成年少女與刺青老闆所訂的刺青承攬契約,依民法第79條的規定,事後必須要經過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她家長的承認,始能發生效力。少女的家長在發覺少女去刺青,大為光火,當然是不承認少女所訂的刺青契約。在法律上原訂的契約不發生效力。老闆自覺理虧賠錢了事,也是明智之舉!
除本案例外,生活中亦經常發生,未成人瞞著父母在電視購物頻道上買珠寶、鑽戒等商品,最常見的就是買機車,而刺青也是一種消費行為,未成年者刺青用民法相關規定,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父母可以未成年在簽訂契約時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為由,主張契約無效,要求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
另外,因刺青屬侵入性傷害的消費行為,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可提附帶民事求償的刑事傷害控告。不過,因當事人同意,刺青師傅並非強迫少女刺青,提此類控告勝訴機率似乎不大。家長可提傷害告訴,能否成立就須視案情而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