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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jorie 2012-8-3 00:28

父虐女 母坐視 兩人判賠722萬

[color=navy]  「爸爸、好痛、不要打…」4歲小女童常在床上或沙發尿尿,新北市何姓男子火大,不理會女兒哀嚎哭求聲,動輒拿雞毛撢子或揮拳毒打,凌虐一個月將稚女打成植物人;女童的媽媽雖未動手,目睹施暴卻冷血旁觀。板橋地院認為何妻也要為丈夫暴行負責,判決這對狠心父母共同賠償女童722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同為38歲的何姓夫妻,刑事部分,高院認定何男施暴時,何妻袖手旁觀,同樣要面對法律制裁,今年5月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身體致重傷罪,判決何男7年、何妻江女3年6月徒刑。

女童已成植物人
  女童姑姑則代女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要求何姓夫妻賠償包括慰撫金、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害等費用合計822萬6567元;兩人出庭仍推說女兒變成植物人與他們無關,民事法官認定兩人都需負責,酌減100萬元慰撫金,判決賠償722萬餘元。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何姓夫婦賠出錢來,依法雖要給女童,因她已成植物人,女童現在的監護人(姑姑)有權管理、處置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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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與大家釐清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跟大家說明什麼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以不作為達到結果的發生,不作為之人是以「保證人」地位而負有義務,法律規定對於一定結果負有防止發生義務之人,或因疏於注意,或因故意不作為,能防止而不防止,導致結果發生者,即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必須不作為人有「保證人」之地位。

[color=royalblue]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
(一)依據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即所謂『保證人地位』,如本案例,母親應有防止子女發生意外的監督義務。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於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而違反刑法規範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且必須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始足以成罪。其為不作為犯之一種。母親的疏於監督注意義務(不作為),違反法律規定,致發生子女死亡結果,而該當刑法的處罰。

由以上案例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說明,可以歸納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如下:
(1)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其子女發生死亡結果。
(2)行為人不為法律規範期待之行為:母親疏於保護義務違反法律規定。
(3)不作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子女發生死亡結果與母親疏於保護義務間,具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須具有保證人之地位,亦即行為人「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color]

本案例中,4歲小女童僅因為經常尿褲子,竟遭父母毒打導致成為植物人,據醫院診斷,可憐的女童頭部、四肢、臀部、肩、背、屁股及恥骨等多處有長條狀瘀青及塊狀紅腫,一審根據女童診斷報告,認定她被接回和爸媽同住後,遭父母連續毒打一個月,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對何姓夫妻各判刑七年。

何男在上訴高院期間,才坦承不滿女兒四歲還尿褲子哭鬧等情形,經常拿雞毛撢子毆打她,想一肩扛下所有罪責,但高院認定,即使沒證據顯示何妻動手施暴,但何妻對女兒受虐情形袖手旁觀、消極不作為,即數上述說明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未盡保護親生女兒的法律義務,同樣要面對刑法制裁,因此將何男判刑7年,何妻3年半。[/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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