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bella 2012-8-2 00:17
何謂傷害罪?
[color=navy][b]何謂傷害罪?[/b]
查人之身體與健康,為僅次於生命之個人重要法益,亦為現今法律思潮認為不可侵犯之對象,各國法制莫不致力保護人民之身體與健康,我國亦本於此一宗旨,於刑法訂有傷害罪章,對於侵害身體與健康之犯罪行為,加以追究處罰。故侵害身體與健康,而符合刑法傷害罪之要件者,即有受罰之必要。
[b]重傷與輕傷如何區分? [/b]
人之身體與健康不容侵犯,故行為害及身體與健康,造成損害者,即屬刑法之傷害罪。惟傷害可分輕重,損失亦有大小,刑罰亦有區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區別一般傷害與重傷罪。所稱重傷,刑法別有規定,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謂「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故傷害他人身體與健康達於上揭規定程度,即屬重傷。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