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ha 2012-7-31 01:00
姦夫回傳「最愛胸部」捉姦成功
[color=#000080] 一名已婚女子紅杏出牆,時常與情夫幽會且把孩子丟在娘家不管,時間長後,起丈夫懷疑妻外遇,趁妻子洗澡時偷偷查看她的手機,發現手機通話紀錄有某支電話號碼時常來電,妻子與這支電話主人時常聯繫,非常密切,男子靈機一動,便試探性傳簡訊給對方:「想問你我全身上下你最喜歡什麼地方?」對方也很迅速回傳:「最愛的應該是胸部吧,真的好軟!」後來男子氣的找妻子理論,妻子也全盤說出與線上遊戲認識的男子有婚外情,氣得丈夫一狀告上法院妨害家庭。
「最愛的應該是胸部吧,真的好軟!」因為這段簡訊內容,男子省了徵信社的費用,更省下很多時間,且提告成功,真是特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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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網誌?即時通訊?到底可不可以成為抓姦證據?罪之成立,在於女子當與外遇對象之行為,侵害到先生的婚姻權益,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其實在許多國家愛情不算犯罪,並無通姦罪之規定,但是在台灣,因為要保障家庭的觀念,必須訂立此法來維護家庭的根本,且通姦罪並無具體侵害到另一伴的權益,所以許多法界人士也認為,台灣應該要針對通姦罪除罪化。但是民事上的精神損失與無形的痛苦,筆者認為還是必須保留告訴之空間。[/color][color=#000080]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