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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ha 2012-7-31 01:00

女性業務員 登門拜訪遭拘禁

[color=#000080]  賣窗簾的女性業務員約到客戶家談生意,卻被客戶用繩索反綁在浴室,疑似遭到囚禁凌虐毆打。女業務員到男客戶魏姓男子家,過了將近1小時,魏姓男子變裝獨自離開,從此沒再出現,但隔天這名女業務的車子已經被過戶,錢也都被拿走,警方偵訊魏姓嫌犯,因需要錢,他竟然就挑上到家裡裝窗簾的女業務,加害劫財。
  女業務員左肩背著包包,和魏姓男子穿過馬路,2人一前一後走進大樓電梯,魏姓男子正臉巧妙地避開監視器,裝作若無其事和女業務員比手畫腳討論後。1個小時後,他換穿一件深色上衣,獨自走進電梯,好像很緊張,不停地擦汗,拎著好幾袋東西離開住處,再也沒出現。大樓住戶:「這個女孩子跟男子進電梯時,沒有明顯看出來有什麼被脅迫。」證明此男子心思細膩,已經計畫周全。
  警方初步了解,魏姓嫌犯欠了8千元的房租,才預謀犯案,他曾約過受害女業務的同事到家裡看窗簾,發現要洗劫一個女性業務員相當容易,因此預謀犯案,誰上門就搶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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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身女性業務員,登門拜訪時,最好有男性夥伴陪同,以避免糾紛或是侵害的問題發生。案中魏姓男子可能觸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另有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
其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自由,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的規定,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應適用各該規定處斷外,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復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即成立本罪。其刑法304條強制罪,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恐嚇等足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情事在內,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所實施之非法方法,其低度之普通傷害、恐嚇、強制行為均應為妨害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一罪;縱合於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情形,仍應視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應再論以傷害罪。故核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color][color=#000080]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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