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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2012-7-29 00:53

為蛋蛋盧3小時 妻訴離判准

[color=navy]  徐姓丈夫看社會版「閹夫」新聞,逼問張姓妻子「男人蛋蛋受傷會怎樣?」只要不滿答案,就動輒以三字經疲勞轟炸,張女受不了丈夫言語暴力,羅列4大罪狀,訴請離婚獲准。
  據判決書指出,新北市張女與丈夫徐男婚後3個月,受不了徐男動輒打罵,協議離婚,離婚3天,親友苦勸又重簽結婚證書。張女控訴,第2次婚姻才是災難的開始,有一次徐男看了社會版閹夫新聞,晚上9點在床上拷問:「男人蛋蛋嚴重受損會死嗎?」「不管是1顆還是2顆,蛋蛋嚴重受損會死嗎?」她小心翼翼地回答,誰知徐男不滿意,破口大罵,疲勞轟炸3小時不讓她睡,隔兩天還不斷追問同樣問題。
  友人、社工建議她隨時攜帶錄音筆蒐證,去年6月,終於與徐男分居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羅列丈夫4大離譜罪狀訴請離婚;徐男強調妻子指控絕非事實,不過夫妻無法磨合,就好聚好散。
  法官審理時,從錄音證據聽到徐男不時飆妻「你給你爸閉嘴!你爸我在講話!」及不堪入耳言語,認為張女指控確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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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上或肉體上之虐待,至他方無法忍受,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於上述條文中,即明確指出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要件,須為上述者其中之一,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揭諸之判斷標準「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資參酌。

本案新聞中,徐姓男子多次徐男飆妻「你給你爸閉嘴!你爸我在講話!」及不堪入耳言語,法院認為張女指控確有其事,因此認定徐男行為已達精神虐待,昨判准離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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