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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2012-7-29 00:53

性侵? 「給錢就沒事」簡訊洩底

[color=navy]  「你給錢,我就說實話,包你沒事。」謝姓男子遭女網友指控迷姦後盜領存款,但因女子的怪異簡訊,讓檢方起疑,調查後處分不起訴。
  一名女子指控,二月廿六日早上七時許,她和謝姓男子投宿台北市某汽車旅館,她喝完謝男提供的啤酒後陷入昏迷;隔天中午醒來發現下半身裸露,有遭性侵跡象,且帳戶內存款被盜領約五千元,控告謝男強制性交等罪。
  謝姓男子承認和女網友發生性關係,否認強制性交和盜領存款;他表示,已和對方投宿賓館發生過幾次性關係,當天是對方自願和他親熱。他說當天和女網友喝啤酒,女網友分兩次給他提款卡和密碼,要他領錢買酒,事後卻與另名男子向他要十萬元。檢方調查,女網友年紀比謝姓男子大約三、四歲,兩人兩、三年,互稱朋友,但網路對話內容露骨。
  檢方發現,謝姓男子遭指控性侵當天是開車進汽車旅館,之後女子跟著獨自步行進入;女子尿液中驗出治療鼻炎、過敏等病症的藥物,並無迷藥成分。
  女子指控謝男盜領她銀行和郵局存款,但兩帳戶密碼不同,謝男應無法破解;存款未被提領一空,如謝男真的要洗劫,不會事後將提款卡還給對方,並和對方見面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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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樁手法粗糙的疑似仙人跳案件!本案例中,檢方發現,當天謝男是開車進汽車旅館,女網友則是隨後獨自步行;女子的尿液檢測出有過敏症狀藥物,並無迷藥成分;女子指控謝男盜領她郵局和銀行存款,但兩者密碼不同,謝男應該無法破解,且如真要洗劫,存款應會提領一空,事後也不會將提款卡還給對方。檢方還在女子傳給謝男的簡訊發現「你給錢,我就說實話,包你沒事」,認為這並非女子性侵後的反應,因此不起訴處分。

又該女網友誣指性侵的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誣告罪。

誣告有兩種形式,首先是指定犯人部分,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要讓某人吃官司而告官報警,就涉及此類誣告,刑責較重。其次是不指定犯人的告官,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無指定對象,刑責較輕。

然而刑法第172條也規定:「犯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就是為了避免浪費國家司法或偵查資源,讓涉嫌人能在判決確定前及時悔悟,鼓勵說出真相。

許多誣告常會伴隨當事人提出的錯誤文件、證據以誤導檢警,這在實務上又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亦即「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中,女網友向警方報案遭到性侵,事後竟向該名疑似加害於她的疑犯索賠,並且一開口就要10萬元,甚至簡訊中還表明能夠保障對方沒事,確實十分可疑。女子報警後,使警方發動偵查,卻查不出任何有性侵案件的蛛絲馬跡。要提醒民眾,因一己之私而將檢警人員耍得團團轉,刑法對此科以更重罪責,目的就是要嚇阻民眾將報案視為兒戲或是威脅恐嚇的手段。[/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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