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rice 2012-7-27 00:16
何謂性交、猥褻?
[color=navy] 所謂性交、依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規定,係指以下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因此,除了性器官之接合外,一般所稱之肛交、口交或以手指、情趣用品進入性器或肛門之行為均屬性交之行為,且不以異性之交媾為限。所謂猥褻,依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號判例之意旨,係指姦淫(性交)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因此,只要是性交以外,任何足以挑起或滿足色慾之風化行為均包括在內。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