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kncy 2012-7-26 00:23
部落格加密又公布密碼 可能觸法!
[color=navy] 一名男子到台北縣烏來鄉的溪邊釣魚,光天花日之下竟然目擊一對男女就在溪旁的大石頭後做愛,男子一時興起偷拍,回家處理後貼上網,吸引上萬人點閱,警察單位知情後,表示將加強巡邏勸導,偷拍春宮照還PO上網供人閱覽,將可能有散布猥褻物、妨害秘密等罪嫌,呼籲網友不要以身試法。
[color=blue][b]法律教室:
在部落格內就算加密再利用其他管道公佈密碼,還是很有可能觸法![/b]
案中男子一時興起偷拍,基本上不會構成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妨害秘密構成要件需有非公開之活動,但這一對男女在戶外做此行為,且讓人可以輕易取得影像,無法構成妨害秘密。而偷拍男子在部落格放上猥褻影像,就算加密,但是利用其他方式公佈密碼,可能構成刑法234條散布、販賣猥褻文字、圖畫、聲音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網友們如果在部落格放猥褻照片,也要謹慎小心觸法。[/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