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nne 2012-7-21 02:23
塑膠容器8項標示 21日生效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0日電)從明天(21日)起,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保鮮盒),應明確標示耐熱溫度、製造日期等8項。若不符規定,應依法下架改正,併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出,有關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於塑膠食品容器的表面,以便消費者一目了然。
衛生署是於去年7月21日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標示事項,規定塑膠類食品器具應標示品名、材質、耐熱或耐冷溫度、注意事項、原產地、重量或容量、廠商及製造日期8項資訊。
這項規定經過1年宣導後,分兩階段實施,第1階段今年7月21日生效,對象為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保鮮盒)3類產品。產品標示如不符合規定,應依法下架回收改正標示,併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各縣市衛生局將進行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出,民眾購買塑膠類食品容器時,應注意產品標示特性及正確使用方式,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長時間接觸高溫的食品,使用過後以中性洗潔劑清洗,以維護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