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師追女學生不成 PO文謾罵

Gnir003 2012-7-15 00:48

師追女學生不成 PO文謾罵

[color=navy]  1名王姓男子(35歲)原為桃園縣1所高中老師,去年5月12日因追求同校1名宋姓女學生(今年18歲)不成,涉在臉書發文稱她,「乳暈都超過50元硬幣大,私處黑到像被搞過百次以上」等語,案經王男父親發現報警究辦;桃園地院今天以王男坦承犯行且患躁鬱症等病症,依偽造文書、誹謗等罪嫌判處6月徒刑。
  王男涉冒用宋女名義,寄電子郵件到警政署署長信箱指稱,「我是一位17歲高中女生,曾經愛過我的老師,也發生了關係,我現在恨他要告他,能請警員到我家說明」,又涉在臉書寫,「新竹私立方曙中學宋姓同學,他的胸部有34B、乳暈都超過50元硬幣大,私處黑到像被搞過百次以上」、「她爸一定是雜種、她媽一定是賤貨,才會生下她這種豬生狗娘養的宋OO」等文。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color=darkred][u]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u]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

[color=darkslateblue]偽造變造私文書罪[/color]
係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但若無代理權,竟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而製作虛偽之私文書者,因其所製作者為本人名義之私文書,使該被偽冒之本人在形式上成為虛偽私文書之製作人,對於該被偽冒之本人權益暨有私文書之公共信用造成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私文書無異,自應分別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color=darkred][u]刑法第310條誹謗罪:[/u]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olor]

誹謗罪屬實害犯,保護個人法益,因此該罪之的成立需要有具體被侵害者,簡單而言,最基本要有:
1.行為人
2.行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3.行為客體(被害人)
4.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在公開場合下為之屬之)
5.該傳述之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6.涉及公益而行為人不能證明其所述之事為真實。

[b]名譽[/b]:
1.內在名譽:人性尊嚴的價值,人格的核心
2.外在名譽:社會對一個人的評價
3.感情名譽:名譽的外顯現象,即一個人對社會上評價所產生的主觀感受或反應

[color=darkred][u]刑法第57條[/u]: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color]

本案件王男先是冒用宋女名義發不實內容之電子郵件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已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不但如此,王男還在臉書上公然的對宋女謾罵嘲弄「乳暈都超過50元硬幣大,私處黑到像被搞過百次以上」等語,足以毀損宋女名譽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但又因王男有精神上的疾病依據刑法第57條可減輕刑責。[/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師追女學生不成 PO文謾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