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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 2008-5-16 19:00

勞基法產假

依勞基法50條、與兩性平等法十五條規定:

1.產假可於分娩前後給予八星期(也就是 56 天)
若是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則給予產假四星期
若是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則給予產假一星期
若是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則給予產假五天
[color=Red]* 以上的產假天數都[color=Red]包含[/color]例假日 [/color]
2.產假四星期以上包含四星期,工資照給 (全薪),產假一星期及五日的部份,可以不給薪,但是 " 不可 " 影響全勤獎金、考績
*若是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就是在公司的年資 ),工資則是"減半"發給
3.若您有投保勞保,可向勞保局申請 "生育給付"喔!

申請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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