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qian 2012-7-8 00:14
以買賣契約逃漏贈與稅,是否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color=navy][b]以買賣契約逃漏贈與稅,是否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b]
某甲偽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價值新台幣二百萬元之公司股份贈與在學之子乙,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後稅捐機關因有懷疑而調查乙之所得來源時,甲即與丙虛偽訂立房地買賣契約,謂乙名義土地售予丙,價值二百萬元(尚未過戶登記),並由甲持向稅捐機關呈報為乙所得來源,企圖免納贈與稅,稅捐機關亦因而未課贈與稅,問甲是否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本案依實務之見解,某甲將價值新台幣二百萬元之公司股份贈與其子某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依贈與淨額應課徵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十之贈與稅,而某甲竟隱瞞其父子關係,偽以買賣為原因,未申報贈與稅,僅繳納千分之三之證券交易稅,自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