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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巴 2012-7-7 00:34

肇事者允報案卻落跑 老翁痛失老伴

男子林某日前清晨騎機車與一對老夫婦發生車禍,老翁懇求他報警搶救頭顱破裂的妻子,他口頭答應卻逃逸,老婦失血過多死亡,警方昨天逮捕林嫌,依肇事逃逸罪嫌送辦。
  「發生車禍了,竟然還見死不救,希望法律能給這種人最嚴厲的制裁!」承受喪妻之痛的老翁李先生悲痛說,不會原諒林的行為。林辯解,車禍後有事,才急著離開,有打電話請友人代為報警。
  警方調查,剛從工廠下班的林嫌(卅四歲),廿三日清晨四時四十五分騎機車要回官田住處,在台南麻豆區中山路,與七十歲李先生夫妻共乘的機車擦撞,三人都摔倒在馬路上,林、李只受輕傷,李妻頭顱破裂,血流滿地昏迷。當時李先生懇求林先叫救護車,把妻子送到醫院,林口頭說好,卻騎機車離去,再也沒有回到現場。
  李苦等不到救護車,心急如焚,央求附近豆漿店老闆報警,消防隊獲報緊急把李妻送醫,可惜不治。警方連日調閱馬路監視器,掌握林嫌行蹤,到他住處逮人。警方表示,是豆漿店老闆撥一一九救人,林嫌的說法是卸責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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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中,肇事者常誤以為自己若沒有過失,就不必負擔救護死傷者的責任,即使逃逸也沒有刑責。然而,車禍肇事致人死傷,不論肇事者是否有過失,均應負擔救護責任,以減少死傷,否則,即應負刑法肇事逃逸罪責。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185-4條規定的肇事逃逸罪,是以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為目的,促使駕駛人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因此,只要有駕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就構成該罪,肇事者是否有過失,並非關鍵。

為什麼有刑法185-4條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185-4條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

本案例中,林某與老夫妻發生車禍,竟肇事逃逸,連基本為傷者叫救護車都沒有,導致老婦傷重不治,確實已經觸犯刑法185-4條肇事逃逸的刑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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