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巴 2012-7-7 00:34
阿嬤不給飯吃 餓孫骨瘦如柴
檢警調查,王婦是小魚(化名)的外祖母,從九十九年四月起,以每月八千元保母費受女兒之託照顧外孫女,王婦家裡還有唸國中的小兒子,小魚、阿嬤、小舅舅三人同住。
小魚送到阿嬤家前,身高八十八公分、體重十二公斤,而且活潑好動,女兒按月給了四個月保母費後,因付不出保母費,於九十九年八月隻身到外地找工作,之後有半年時間沒回家探視小魚。
同年十二月,社工接獲檢舉主動訪查,驚見女童皮包骨、營養不良,與非洲難童沒兩樣,而且女童的臉部、額頭、眼角、耳朵都有明顯瘀青,四肢佈滿厚厚污垢,親人並向社工指陳阿嬤未正常供餐給小魚吃,讓三歲小魚有一餐沒一餐。
社工還發現,小魚從樓梯上跌落受傷,阿嬤不帶她就醫,也不敷藥,還對親人發牢騷:「她媽媽沒寄錢來,為什麼要帶去看醫生?」
社工還發現,不知是無知還是狠心,阿嬤甚至連油錢也不捨得花,過了施打疫苗時間,仍不帶外孫女到衛生所免費注射,也不願花一百五十元掛號費就近去診所注射。
警方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將王婦傳喚到案,王婦否認凌虐,反指孫女是先天性發展遲緩,警方仍依傷害、遺棄等罪,將女童的阿嬤、母親全送法辦,檢方在兩個月後將阿嬤及母親都起訴。
法院審理時,王婦向法官坦承,因賭氣女兒中斷八千元保母費,才沒有餐餐給孫女吃,至於孫女身上的傷,全是孫女自己跌下樓梯造成,絕無家暴施虐。
法院經過一年多審理,於日前接獲屏東基督教醫院評估報告,指小魚經治療後,語言能力與內容有了大幅進步,社會互動及情緒表達也有改善,評估確定排除先天造成,傾向發展遲緩為後天與環境影響,法官因此重判阿嬤六個月徒刑;警方側面了解,阿嬤還在考慮是否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在遺棄罪章中列有三條有關遺棄罪的法條,其中第293條為普通遺棄罪,犯罪要件就是遺棄無自救力之人,通常是指被遺棄者沒有維持自已生存的必要能力,像老、幼、殘、疾的情形都是。犯罪的人與所遺棄的人之間,在法律上亦也沒有保護的義務,只是犯罪人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上仍然應該負起一定的保護責任。
刑法第294條規定的是特別遺棄罪,遺棄的對象也是無自救力的人,但是犯罪的主體則限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人;這些有義務的人,除了積極遺棄應成立犯罪以外,如果對無自救力的人「不為其生活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也會成立犯罪。
案例情形,三歲女童尚處於嗷嗷待哺的狀態,生活無法自理,一旦遭到遺棄,對生命安全會有立即的危險,屬於無自救力之人;而女童的阿嬤,根據民法1114條第1項第1款,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有扶養義務,故屬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人,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女童阿嬤因向女童母親賭氣而疏於照顧女兒,導致女童發展遲緩,恐成立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及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