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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st 2012-7-4 00:33

老師管教不當 家長提告

[color=navy]  台北市某國小老師去年在學校打掃教室時間,聽到李姓學生和其同學在聊天,認為兩個人的對話內容不當,涉有黃色笑話之嫌,隨即前往制止,並指摘「沒看過這麼色的女生」等語;黃姓教師還用食指及中指夾捏女學生的鼻子,導致女學生的鼻子有瘀血及挫傷。
  洪姓教師辯稱,他是聽到李女有不當言詞,前往導正,他當時是說「女生講這種話,人家會認為妳很色」,而非「沒看過這麼色的女生」,洪姓老師平常管教學生就是以捏鼻子的方式,自認應該不會傷害到學生。

[color=navy][color=blue][b]法律新聞:[/b]

[b]公然指摘女同學[/b]
  身為老師有教導學生、使學生品德往好的方向發展,洪姓老師以不當的方式教導學生,恐使學生的身心靈受到傷害,其公然指摘女同學好色的言語,在學校多數人可共聞共見場所,對女學生的人格和聲譽受到損害,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的要件。

[b]不當處罰[/b]
  且以手指不當捏同學的鼻子,造成同學的身體受傷,係以處罰為目的,讓學生記得這樣是不好的行為,已造成女學生受到傷害,恐有傷害他人的身體法益。

▲傷害的行為有分故意或過失;故意就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兩種。
[color=darkred]【直接故意】係以行為人確知犯罪事實的發生,而以其行為促其發生。
【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構成要件實現之可能性有所預見卻不理會,仍舊實施其行為,終致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發生。行為人聽任結果發生之主觀心態,即屬間接故意。[/color]

  洪姓教師已當老師多年,其學歷、社會經驗豐富,應該知道捏鼻子的手法會造成小朋友的損害,卻依舊這樣做,小學生的身心靈在發展中,這樣手段的會造成女學生受到創傷,洪姓教師主觀上恐有間接故意。若係以小學生間的嘻鬧,為過失造成傷害,小朋友的行為恐不知道這樣會使同學受到嚴重的傷害,小朋友的主觀意思僅以好玩有趣,其行為過失的可能性較為大。

  老師應以自身言行及理性的方式管教學生,勿以體罰和辱罵的方式為之導致學生身體心靈受創。[/color][/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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