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ecca 2012-6-30 00:14
亂說子非親生 須賠償
[color=navy] 蔡姓婦人和葉姓前夫在打離婚官司時,前夫罵蔡婦外遇,還說孩子都不叫他爸爸,也不願意吃他煮的菜,給小孩零用錢還要丟在地上給小孩撿。葉姓前夫質疑孩子非他所生,也指蔡婦經常外遇和某個大學教授太過親密,蔡婦為證明自己的清白,將孩子帶回台灣驗DNA,確定孩子和葉姓前夫有血緣關係。蔡婦在法庭上指說是丈夫是強暴她因為有了小孩才和他結婚的,而罵丈夫是現代陳世美。蔡婦控告前夫妨礙名譽及強暴,檢方不起訴,民事庭法官確認為,葉姓前夫應賠償蔡婦精神損害。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前夫質疑兒子非他親生,事實證明兒子為親生的,葉姓前夫為指摘蔡婦經常外遇,還懷疑自己親生兒子的身份,足以毀損蔡婦的名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的要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懷疑外遇且兒子非親生,已有損害蔡婦的名聲和信譽,且涉及私德。故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民法第195條。
◎90年台上 第646號判例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蔡婦在法庭上指摘葉某是強暴她才和他結婚,無法證實或可信以為真,損害葉某的人格和名譽,以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的要件。
現在時常可以出現當街罵人,聽到某人罵人又或者指摘傳述,但若真的涉及私德或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可能會讓自己吃上公然侮辱或毀謗的罪名,所以清官真的難定家務事吧。[/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