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lan 2012-6-29 00:17
沉迷電玩致女兒餓死 父母判刑
[color=navy] 桃園縣一對20多歲年輕夫妻,因沉迷線上遊戲,放任年僅1歲多的女兒餓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以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判處2人各7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王姓夫妻於民國99年2月間早產生下1名生長發展遲緩的女嬰,女嬰於同年12月間,因流行性感冒病等疾病入院治療。
判決指出,女兒出院後,王姓夫妻因長期沉迷線上遊戲,怠於照顧女嬰,僅斷斷續續提供少量牛奶餵養她,而未給予足夠的餵食量,導致女童去年2月23日因消瘦型營養不良合併脫水引起代謝性休克死亡。
王姓夫妻辯稱他們無消極遺棄的主觀犯意,只是缺乏育兒的專業知識,王男月薪僅新台幣1萬餘元,有時甚至不到1萬元,王妻則因負擔母職而未外出工作,並非不思努力。
他們另主張自身有輕度智能障礙,屬社會中下階層的經濟弱勢族群,難以苛求他們對早產而天生孱弱的女嬰有完整必要的照料。
法院一審認為王姓夫妻的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以憫恕,因此依法酌減其刑,判處王姓夫妻各5年4月徒刑。
高院審理認為,王姓夫妻熱中線上遊戲,沉溺於網路世界,卻對身旁真實存在的女嬰長期漠視,未給予她基本生存所須的扶助、養育等,導致女嬰雖滿週歲,體重卻未逾4公斤,還長期忍受未能獲取足量食物的飢餓苦痛。
合議庭認為王姓夫妻雖未對女嬰有積極的加害動作,但此持續性的行為「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撤銷原審依法減刑的部分,依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判處2人各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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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遺棄罪章中列有三條有關遺棄罪的法條,其中第293條為普通遺棄罪,犯罪要件就是遺棄無自救力之人,通常是指被遺棄者沒有維持自已生存的必要能力,像老、幼、殘、疾的情形都是。犯罪的人與所遺棄的人之間,在法律上亦也沒有保護的義務,只是犯罪人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上仍然應該負起一定的保護責任。
第294條規定的是特別遺棄罪,遺棄的對象也是無自救力的人,但是犯罪的主體則限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人;這些有義務的人,除了積極遺棄應成立犯罪以外,如果對無自救力的人「不為其生活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也會成立犯罪。
案例情形,女嬰尚處於嗷嗷待哺的狀態,生活無法自理,且除了父母之外,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一旦遭到遺棄,對生命安全會有立即的危險,屬於無自救力之人;而女嬰的父母,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項第1款,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有扶養義務,故屬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人,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女嬰父母因沉迷網路遊戲疏於照顧女兒,導致女兒營養不良致死,恐成立刑法第294條遺棄致死罪,面對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