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burm 2012-6-25 00:29
罵「哭夭哭爸豬八戒」不算辱罵判無罪
[color=navy]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與買家黃姓男子有交易糾紛,李男PO文指對方「哭夭哭爸、豬八戒」;板橋地院合議庭認為,哭夭哭爸的用語雖不雅,但並非直接羞辱其人格本身,且李男引用的是「豬八戒耍猴戲不會有人理」,故不能以文中出現「豬八戒」就判定有侮辱之嫌,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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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屬實害犯,保護個人法益,因此該罪之的成立需要有具體被侵害者,簡單而言,最基本要有:
1.行為人
2.行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3.行為客體(被害人)
4.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在公開場合下為之屬之)
5.該傳述之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6.涉及公益而行為人不能證明其所述之事為真實。
本案件綜觀全文李男是寫說:「關公耍大刀有人看,豬八戒耍猴戲不會有人理」,應是表示「有真材實料的人,才能禁得起考驗」,並非辱罵黃男,在客觀上並無毀損其名譽之情形,故難以構成誹謗罪。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