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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ahue 2012-6-24 00:14

母親憂心女兒 強行入租屋處

[color=navy]  屏東縣在校外租屋的女大學生和黃姓房東發生糾紛,房東向鄉公所申請調解,女大學生的父母擔心女兒吃虧陪同女兒一起調解。父母在調解會現場等不到女大生出現又連絡不到女兒,母親擔心女兒發生意外會同房東回租屋處查看,因房門上鎖,憂心忡忡的母親向警方報案,警方以沒有搜索票拒絕破門而入。
  母親只好轉而央求房東能否開門讓她進入,房東同意與母親簽一份三樓租約(即女兒住屋房間樓上),如此一來,母親若欲上三樓,必定可以合法經過二樓女大生的房間。且母親為了進入女大生的房間,需破壞門鎖,母親向房東保證會將門鎖換新,母親在未得女大生同意下擅自進入屋內。女大學生聲稱是為了捍衛隱私權,所以控告破壞門鎖、侵入她租屋探視的母親毀損罪。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第352條、第353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新聞中的母親擔心女兒的生命安全,擔心女兒可能想不開,基於當母親的身分和事態緊急須救人,母親和房東事先取得房屋合法使用權,避免非法侵害他人權益且非毀損之故意,也非惡意去窺探女兒隱私,母親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54條。如果父母是出於為子女著想的管教,且未違背子女利益,手段也合理,法官多半支持父母,因為兒女的社會經驗和觀念較不成熟,判斷力不如父母,如果父母出發點是為子女好,子女想停止父母的親權,在我國法律中是無法放棄的。

「[b]親權[/b]」是一個法律名詞,就是父母對子女的養育、懲戒、管教及管理財物等等的權利義務。親權是法律賦予父母行使的權利義務,在家庭中是重要的一環,是不容剝奪。親權的行使是以子女的利益為前提,因此,親權是不可以放棄的。雖然親權是不可以放棄的,但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當有法律所規定的情況發生,或出現法院可以宣告禁止父母行使親權的情況時,法院得透過裁判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親權。但行使親權之禁止,絕不免除父母扶養子女的義務。親權的禁止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只局限對子女的代理和對其財產的管理,可以禁止父母雙方或僅其中一方,亦可針對所有的子女或某幾個子女。[/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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