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as 2012-6-19 00:29
艷遇3P 反遭洗劫
[color=navy] 兩名熟女林小姐及楊小姐上聊天室,以暱稱「約你出來3P」約張姓網友外出,上了張先生的車提議去汽車旅館,雙方在3P性愛後,2女拿出摻加不明強力安眠藥物的飲料給張先生喝,喝完即昏睡,2女便趁機拿走他身上6000元現金及信用卡,到商店狂刷5萬多元。張先生當日下午醒來,發現被乾洗。
這兩名女子6月間食隨知味又再以暱稱「找人出來開轟趴」約宋姓網友,以同樣的模式洗劫3萬7000元、行動電話、提款卡。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案中兩名女子仍是以使用藥劑使兩名男網友的意識呈現昏迷,進而有取走財物的情形,故亦有成立本罪之虞。強盜罪之強暴、脅迫,祇須抑壓被害人之抗拒或使被害人身體上、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為已足,其暴力縱未與被害人身體接觸,仍無礙於強盜罪責之成立,縱令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另按是否「不能抗拒」,除應考量行為人所實施之不法手段是否足以抑制通常人之抗拒,使之喪失自由意思外,並應就被害人之年齡、性別、性格、體能及當時所處環境等因素,加以客觀之考察,以為判別標準。[/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